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本單位主管人事培訓、財務勞資、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多個部門以及人、財、物的安排。實踐中,往往是安排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最難處理和協調。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求培訓,人事培訓部門想組織培訓,業務主管部門不愿意培訓,特別是涉及車間主任班組長等人員,負責生產經營的業務主管部門擔心影響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和經濟效益,不愿意安排教育和培訓。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是具體落實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任務,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包括經費保障、教育培訓內容以及組織實施措施等內容。因此,主要負責人有責任有義務,組織有關人事培訓、財務勞資、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部門認真制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保證計劃的落實,重點抓好新員工和調換工種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近年來,在一些執法檢查活動中暴露出了不少企業主要負責人因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而被依法進行處罰的典型案例。例如:
2022年4月19日,濰坊市應急局執法人員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對濰坊某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高某存在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實施本單位2021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違法行為。高某該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擬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9日,濰坊市應急局執法人員根據全省區域性異地執法檢查集中行動(第二階段)移交線索,對山東某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丁某某作為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實施本單位2021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丁某某該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9月16日,應急管理部安全執法和工貿監管局會同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對蕪湖市某鋼鐵有限公司以明查暗訪方式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華存在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教育培訓計劃;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且主要負責人長期不在崗,對公司疏于安全管理。主要負責人王某華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繁昌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責令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王某華限期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從業人員既是安全生產的保護對象,又是保證安全生產的決定因素。具有安全素質和技能水平高的從業人員,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的前提。企業要堅持安全培訓常態化、制度化,做到第一責任人專題講安全,一線員工互動講安全,開展安全生產“公開課”“大家談”等學習活動,利用企業安全知識培訓,對員工開展警示教育,觀看安全生產警示教育片,分析事故案例,讓員工學會應知應會安全常識,提高應對突發事故的應變處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應急管理部指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必須同時承擔起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職責落實到執法檢查中,督促“關鍵少數”依法履職,推動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